政府采购中,这些证书不能作为加分项,法律依据是什么?

1146号公告为什么说“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者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是一个问题呢?

我们一起来看这些证书申报条件,就会发现一些小微企业是很难满足其认证条件的。虽然采购文件中没有直接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方面进行限制,但是要求的这些证书申报的条件却间接的对小微企业进行了限制。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中,规定企业申报“守重”的条件是:

申报参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条件:“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等内容。

且该《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于2017年11月15日已被废止,《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自然失去了法律依据。

申报省级“守重”的条件是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9日以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

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申报条件:第八条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同时第五条提到了总产值。

2017年11月15日,《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被废止,《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政策依据。一个没有政策依据的证书,用来作为依法采购项目的加分项,说不过去。

《GB/T 23794-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规定必须满足三年的条件,需要看三年的财务指标增长率,三年的市场占有率,对企业的利润、销售额都有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行业人士认为:这些证书在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规模、效益等方面普遍都有限制,如设置为加分项,对于中小企业、新企业等无法获得此类证书的实体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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