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中标的产品停产了,换了个升级款履约——结果被罚款6616元?

你中标了,合同签完了,正准备供货,厂家突然通知:你投的那款产品芯片停产了,市面上只有升级款M2。你跟采购人一商量:M2性能更好、价格一样,换呗。双方签了个补充协议,你继续履约。

结果财政部门来检查,认定你”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罚款6616元,采购人被责令整改。

你懵了:停产了不升级怎么办?硬供停产产品?

但另一个案例截然相反:某信息化项目同样遇到芯片停产,供应商换了升级产品M2,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有效,不予处罚。

同样是停产换升级,一个被罚,一个没事。分界线到底在哪?

一、正面案例

财政部通报的监督检查案例中,A单位采购信息化设备,中标产品M1使用的芯片在合同签订期间已停产下线。

供应商提供了M2替代,且满足:

✦ M2与M1市场价格相同

✦ 专家论证M2完全满足采购要求,性能优于M1

✦ 项目已正常运行一年多,群众反馈良好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芯片停产属于”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符合不可抗力范畴。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变更产品型号,不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有效,不应处罚。

二、反面案例

另一个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就没这么幸运了:

✦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补充协议

✦ 更换原合同中5个产品的型号或制造商

✦ 更换金额67.9万元,占合同总金额42%

✦ 被认定”擅自变更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

处罚结果:供应商罚款6616元,采购人限期改正。

核心违规点:变更了型号和制造商,属于对合同标的的实质性变更;且补充金额远超法定10%上限。

三、分界线

两个案例对比,能提炼出一条清晰的判断线:

能换的情况:因停产、断供等不可抗力,不得不换同品牌升级型号,性能不降低、价格不增加,且经过专家论证或双方协商确认。

不能换的情况:借”停产”之名,更换品牌、更换制造商、增加金额,或未经合法程序擅自签补充协议。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前留证据。 投标时如果你投的产品存在停产风险,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一份厂家出具的”产品生命周期说明”,证明当前型号稳定供货。如果已经知道即将停产,提前与采购人沟通,在招标文件中预留”因停产可更换同品牌升级产品”的条款。

2、停产发生后走程序。 一旦得知停产,第一时间书面通知采购人,说明停产事实、提供厂家停产公告或芯片下线证明。然后组织专家论证升级产品是否满足需求,形成书面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停产,经协商一致变更为同品牌升级型号”。

3、守住三条红线。 一是只换型号不换品牌;二是性能只能更好不能差;三是价格只能不变或更低,不能涨价。如果涉及追加金额,牢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10%重新招标。

产品停产换升级款不是不能换,关键看”为什么换”和”怎么换”;不可抗力+同品牌升级+程序合规=合法;擅自换品牌+换制造商+超10%补充协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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