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标之后,资格文件还能澄清?这不是你想象中的”一锤定音”,而是法律留了一道口子,但是这道口子很窄。
一、真的可以澄清?
2026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布第三千四百九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项目是某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投诉人A公司,在评标中被淘汰。
投诉人提了三项投诉,其中第三项直指:代理机构允许相关供应商W公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澄清,属于违规操作。财政部的认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那就是说,代理机构允许投标人在开标后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澄清,不违规。
注:澄清的决定权属于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无权单独决定是否允许澄清。
二、声明函是资格文件,为什么还能澄清?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这一点没有争议。资格条件出错,通常意味着响应无效。但”澄清”和”补充材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关键在这三个限定语:
1、含义不明确 。声明函填写的行业名称,和采购文件行业描述文字不一样,但属于同一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仅表述叫法不同,属于含义不明确。但如果行业大类完全选错,则不属于可澄清范围。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声明函中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少了一位数字、营业收入数据在不同表格中填写不一致,这些属于”表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澄清。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营业收入多写了一个零、从业人员数字与实际不符,属于”计算错误”,可以澄清。财政部在这个案例中的态度很明确:代理机构允许澄清声明函,不违规。
这意味着声明函虽然属于资格文件,但其中的”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文字和计算错误”部分,在评标阶段是可以被要求澄清的。
三、澄清有严格边界
财政部虽然认定”允许澄清不违规”,但不等于”什么都能澄清”。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澄清:
1、实质性内容缺失。声明函整个行业栏空白、企业类型未选、营业收入未填,这些不是”含义不明确”,是”根本没有提供”。没有的东西不能通过澄清来补充。
2、实质性偏离。声明函填的行业与采购文件要求的行业完全不同,且不存在近义关系,这不是”含义不明确”,是”填错了”,这种情况下没有澄清的余地。
3、虚假信息。声明函中企业规模类型与实际情况不符:小微企业冒充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冒充小型,这不是”文字错误”,是”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不能通过澄清来修正。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被淘汰,先分清原因: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还是打分落后。 若是符合性审查淘汰,要锁定招标文件对应的否决条款;若采购人答复笼统无依据,可作为投诉证据。
2、发现对手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问题:区分可澄清和不可澄清。 行业填错、关键信息缺失、规模造假这类实质性问题,不能靠澄清补救,可投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而未否决。
3、自身的声明函不要寄希望于澄清。 澄清不是投标人的权利,评委可选择不要求澄清直接废标。提交前逐项核对:行业名称与采购文件一致、企业规模如实填报、人员及营收数据、信用代码准确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