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公司全程没有造假,投标文件严格逐条响应招标文件。问题来了:招标文件压根没把出版物经营资质列为门槛,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一、招标文件漏写法定资质,投标人背锅?
2026年某公办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项目A包,采购清单里包含600册绘本图书。中标供应商A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履约承诺函,中标后签了合同,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投诉人B公司投诉称:中标企业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600册绘本属于出版物零售,中标供应商确实没有这个证。

当地财政局调查后的认定是:
第一,招标文件本身没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评审环节也没审查这项法定资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法定疏漏。
第二,中标供应商提交了履约承诺函,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无资质仍故意伪造、变造材料”,主观故意不成立,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三,虽然不构成故意造假,但客观上不具备法定资质,600册绘本部分中标无效。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合同已部分履行的,仅对存在违法情形的分项作无效处理;同时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分项无效不影响其余设备采购的合同效力。
二、同一个投诉人,同一个理由,投诉两次
这不是B公司第一次出手。2026年10月,另一地财政局也发布了另一份投诉处理公告,投诉人还是B公司,投诉理由也一字不差:采购程序不规范,资格审查不严谨。结果: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两起案件,同一家投诉人,同一个投诉理由。这也说明”采购程序不规范、资格审查不严谨”不是个案,而是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的系统性漏洞。采购人没把法定资质写进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审查时也没核查。投诉人精准地抓住了这个漏洞。
三、「投标人在线」提醒
1、招标文件没写的资质,不代表不需要。 文中第一个案例:招标文件确实没要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财政局照样认定“法定资格条件不因招标文件遗漏而免除”。投标的时候,除了逐条对照招标文件,还得自己过一遍:这个项目涉及的行业,有没有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许可?
2、投诉的时候,盯着“程序”比盯着“人”有用。 投诉人两个案子都只提了一条:程序不规范、资格审查不严谨。程序问题有客观标准,查得清、认得下。
3、“中标无效”不一定等于“全部作废”。 前一个案例里,600册图书被切出来撤销,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如果投诉只涉及项目里的一小部分,财政局可能只处理那一小部分。如果想整个翻盘,得证明程序问题影响的是整个评审结果,不是某个分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