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委托小企业生产,《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填品牌商还是代工厂?

一个代理商参加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投的产品是某大型企业品牌的设备。但这款设备实际上是大型企业委托一家小型企业代工生产的——品牌是大企业的,生产线是小企业的。

代理商心想:实际生产的是小企业,那就填小企业为制造商,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结果:被质疑、被投诉、被废标。为什么?

一、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意这句话的两个并列条件:”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大型企业品牌委托小企业代工,产品贴的是大型企业的商标;小企业虽然生产了,但没有使用小企业的商号或注册商标。不满足第四条,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主体必须一致?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贴牌产品中标”案例显示:

A公司持有品牌商标,产品交由其他工厂代工,投标时把自己填写为制造商。虽然实际代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但商标归属和生产主体不是同一家单位,本案列中最终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按照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实,也可能会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三、制造商写谁?

A公司持有品牌商标,产品交由B工厂代工,C公司代理A公司的品牌产品投标。这3家公司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应该填谁?

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写谁都不符合,该货物也无法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等扶持。

在此提醒投标人:选择货物制造商时,尽量保证货物商号(商标)持有方与实际生产企业为同一主体,且是中小企业;再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者才能享受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51-291781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hy@tbrzx.cn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