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商心想:实际生产的是小企业,那就填小企业为制造商,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结果:被质疑、被投诉、被废标。为什么?
一、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意这句话的两个并列条件:”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大型企业品牌委托小企业代工,产品贴的是大型企业的商标;小企业虽然生产了,但没有使用小企业的商号或注册商标。不满足第四条,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主体必须一致?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贴牌产品中标”案例显示:
A公司持有品牌商标,产品交由其他工厂代工,投标时把自己填写为制造商。虽然实际代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但商标归属和生产主体不是同一家单位,本案列中最终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按照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实,也可能会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三、制造商写谁?
A公司持有品牌商标,产品交由B工厂代工,C公司代理A公司的品牌产品投标。这3家公司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应该填谁?
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写谁都不符合,该货物也无法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等扶持。
在此提醒投标人:选择货物制造商时,尽量保证货物商号(商标)持有方与实际生产企业为同一主体,且是中小企业;再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者才能享受价格扣除的政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