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觉得这很正常,商业上叫”成本内化”。结果评标委员会一句话判你”死刑”:分项报价0元等于无偿赠与,响应无效。你冤不冤?
一、三个案例,三种结果
案例一:某物业服务项目——分项报价0元,依法该废。
江苏某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A物业公司分项报价表中部分项目报价为零元。招标文件明确写”不接受赠送”且为实质性条款。


财政局认定:0元属于赠送,未响应实质性条款,依据87号令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投标无效,项目废标。 评标专家因未发现该问题也被追责。
案例二:某指挥平台建设项目——分项报价0元,不该废。
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Y公司将”不可预见费”报价0元,评标委员会以”0元=赠与”为由判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财政部裁决:招标文件仅将不可预见费描述为”暂估金”,未明确具体内容和填报要求,供应商根据自身理解报0元并无不妥,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采购。
案例三:某设备采购项目——分项报价0元中标,投诉无效。
某市中医院物业项目,中标人设备分项报价0元。投诉人主张低于成本竞争。

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明确设备为已有无需购买,且出具了履约承诺函。政府采购没有”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分项0元≠总报价0元,投诉不成立。
二、分项报价0元,到底该不该废?
1、看招标文件有没有明确禁止。
案例一中,招标文件白纸黑字写”不接受赠送”且为实质性条款——你填0元就是踩雷。但财政部33号案例中,招标文件对”不可预见费”描述模糊,没说不能填0;财政部明确表态:采购人自己没写清楚,供应商不该背锅。
2、0元是”赠送”还是”成本内化”。
案例三中,供应商设备0元是因为设备已有、无需购买,不是”白送”。财政部33号案例中,Y公司0元是因为招标文件没说清”不可预见费”是什么,供应商理解没有不可预见的费用。这两种情况都不是”赠送”,而是合理的商业判断。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确实规定政府采购是”有偿取得”,87号令第六条也规定采购人不得接受赠品。但”有偿”针对的是整体交易,不是要求每个分项都必须大于零。
财政部的态度很明确:分项0元不等于整体免费,只要总报价覆盖成本、不影响履约,就不构成”赠与”。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1、逐字审阅招标文件。
重点找”不接受赠送””分项报价不得为0″等禁止性条款。有就严格执行,没有的话0元报价在法律上有据可依。
2、0元报价必须能自圆其说。
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这笔费用由哪个分项消化、为什么不需要单独收费、是否影响履约质量。证据链越扎实,被废标的风险越低。
3、澄清环节把成本结构说透。
如果评委要求说明0元报价,不要只说”我们自己承担”,要拿出具体的成本归集路径:员工餐费从管理费利润中列支、设备已有无需购买——说清楚比说”合理”更有力。
4、被废标后别认命。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禁止0元报价,评审方却以此为由判你无效,依据财政部33号案例和94号令依法质疑投诉。采购文件没写清楚,后果不该由供应商承担。
分项报价0元不是天然的”死刑判决书”——招标文件没禁止、总报价覆盖成本、成本归集逻辑清晰,0元就站得住;但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赠送”还填0元,那就是自己往枪口上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