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有家公司,就因为这张”方便”的承诺函,被罚2万、禁评1年。
一、承诺制,是减负,不是免责
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很多地方允许投标人用”承诺函”代替社保证明原件。你只要在投标文件里写一句”本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签个字盖个章,就不用再附一沓社保缴费清单了。
不少投标人松了口气:太好了,不用跑腿了,也不用养老医疗各个网站下载缴费凭证了。但问题来了——承诺制减轻的是你的举证负担,不是你的法律义务。
你承诺了”有良好记录”,就得真的有。如果没有,这张承诺函就不是”减负工具”,而是”虚假材料”。
二、15个人,0条社保记录
2026年1月,某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参与某省医院污水处理项目投标,采购金额400多万元。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同时载明公司员工总人数15人。
但当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回函显示:该公司自2023年2月起,无缴纳社保人员,无社保缴费记录。公司自己也确认了:确实从2023年2月起就没缴过社保。
财政厅的认定逻辑很清晰:你有员工(15人)——确认;你没缴社保——确认;你承诺”有良好社保缴纳记录”——与事实不符;结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20531.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财政厅说了一句很重的话
决定书中有一句值得每个投标人划重点的话:”你单位明知不满足合格投标人要求仍提供虚假承诺参与投标,滥用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制政策,具有主观故意。”

注意这个表述——”滥用”。财政厅不是在说”你材料没交齐”,而是在说”你利用了政策的好意,故意造假”。这意味着承诺制的”信任”被你消耗了,处罚不会从轻。
该公司还申请了听证申辩,理由是承诺制下不需要提交原件。财政厅直接驳回: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承诺函等于法律声明。你签了字,就要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和提交原件一样重。
2、有员工未缴社保=虚假承诺。哪怕你只差一个人、只差一个月,只要承诺函写了”良好记录”,就构成虚假材料。
3、事后补缴不能免责 。一旦被查实投标时未缴,事后补缴无法改变“投标时提供虚假承诺”的违法事实。
4、竞争对手会盯得很紧 。参保人数等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查询,极易成为竞争对手投诉的证据
中标人未交社保却出具了社保良好记录的承诺函,100%构成虚假承诺,一旦被查实,中标无效、罚款、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政采活动——一个都跑不掉。
建议在投标前务必核实自身社保缴纳情况,承诺函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核查。承诺制免的是你的腿,不是你的责。签下承诺函的那一刻,你就已经”举证完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