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里额外赠送服务,是加分项还是催命符?

你在投标文件里写了”额外赠送XX服务”,觉得这是加分项,能体现诚意。结果评审委员会看到这句话,直接判你无效标。

这不是假设。2025年一个职工健康体检项目,第一中标人就是这样被推翻的。

一、一个真实案例

某公立学校为教职工采购健康体检服务项目,预算金额202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11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5年12月5日,中标结果公告:A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369.00元(男性教职工448元/人、未婚女性教职工403元/人、已婚女性教职工518元/人),评审得分96.00分。

2025年12月17日,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因质疑事项成立,第一中标人A被推翻,顺延第二候选人B医院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2,385.45元。

质疑成立的依据是什么?采购文件无效标条款第(八)项:”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以及第(十五)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足以导致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

第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里,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额外赠送的服务,就是”附加条件”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2026年1月15日,项目最终废标,采购任务取消。

从招标到废标,64天。

二、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样品的评审方法、样品退还方式等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核心逻辑: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按需求响应。供应商自行添加的额外内容,不属于采购需求范围,属于”附加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的无效标条款明确规定: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响应。

“附加条件”指的是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添加的、超出采购需求范围的内容。额外赠送体检项目、额外延长服务期限、额外提供非招标要求的配套产品,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附加条件。

三、为什么额外赠送会被判无效

1、破坏公平竞争。你额外赠送了三项服务,其他投标人没有。如果这些赠送被纳入评审,等于你用超出招标范围的内容获取了竞争优势,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2、改变采购需求。采购人要的是A,你给了A+B。B不在采购需求里,评审委员会无法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对B进行评价,导致评审失去基准。

3、履约风险。额外赠送的服务如果无法履行或质量不达标,采购人没有验收依据,也没有合同条款约束,履约纠纷无法解决。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文件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要自行添加额外内容。招标文件没要求的服务,不要主动赠送。你觉得是加分项,评审委员会可能认为是附加条件。

2、如果确实想体现优势,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做。招标文件评分项里有”服务方案”或”增值服务”评分的,你可以在评分项对应的篇幅内体现。但表述要清楚:这是评分项内的响应,不是额外赠送。

3、质疑无效标条款是你的武器。如果你是其他投标人,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里包含额外赠送内容,可以依据采购文件无效标条款提出质疑。

4、注意时间节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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