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领先 0.2 分,遭专家联手调分淘汰,投标人如何识别异常评审?

评标结果出来了,采购人说”我更想要B”,评标委员会照做了,结果全被推翻。投标人A的综合得分87.3,排名第一,比第二名高了0.2分,原以为中标稳了。

结果评审现场,采购人说了句”B公司一直给我们做物业,做得很好”,评标委员会就把A的分调低3分,把B的分调高3分。最终,B成了中标人······

一、发生了什么

某物业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投标人A综合得分87.3分,投标人B综合得分87.1分,两者仅相差0.2分。

评标委员会注意到:投标人B的业绩显示其一直为采购人提供物业服务,投标人A则没有。于是评标委员会就此问题征询采购人的意见。

采购人表示:投标人B在服务期间”各方面做得非常到位”,”曾深受领导喜欢”,”若非该项目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必定花落此家”。

评标委员会经商议后,统一修改”服务方案”项的主观评分:将A的分值调低3分,将B的分值调高3分。最终B以90.1分对84.3分成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未果。评标委员会反而认定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立即将评审过程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裁定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予以警告。

二、评标委员会做错了什么

1、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不得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评标结果汇总已经完成,评标委员会没有按汇总结果推荐中标人,反而就”B公司业绩更好”这个问题去问采购人”你想要谁”,这就是征询倾向性意见。

2、擅自修改评标结果。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只有四种情形可以修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这个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并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修改的原因只有一个:采购人说了一句”B做得好”。这不是法定修改理由,这是人为操作。

3、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服务方案”属于主观评审因素,专家可以独立评审后交流澄清疑问,但不能统一商量、协商敲定同一个主观分值。

三、「投标人在线」提醒

作为投标人,看不到评审现场,看不到调分过程,怎么从公开信息里找到”人为调分”的可疑线索?

1、主观分差距远大于客观分差距。中标公告通常会公布各投标人的评审总得分,部分项目还会公布分项得分。拿到分项得分后,第一件事做减法:把客观评审因素(如报价分、资质分、业绩分)的得分单独拎出来对比,再把主观评审因素(如服务方案、技术路线、团队配置)的得分单独拎出来对比。如果两家投标人的客观分差距很小:比如只差0.5分,但主观分差距突然拉到6分、8分,这个断层就是可疑信号。

2、所有专家的主观评分高度一致。正常情况下,5个人对同一份”服务方案”的理解应该有差异,有人给85分,有人给80分,有人给88分。但如果5名专家的主观分几乎一致,比如全给82分,或者全给90分,这就值得重点核查的协商评分可疑痕迹。

3、某单项分异常拉高中标人总分。假设A和B的总分只差2分,但B的”服务方案”单项分比A高了8分,其他所有单项分两人几乎持平。这意味着B的整个中标优势可能来自一个主观评分项,需要重点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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