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了标又拒签合同,重新采购还能再投吗?

某市医院采购项目,A公司成交后提交了《放弃中标结果承诺书》,以”无法履约”为由拒绝签合同。

该市财政局的处理结果:罚款381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公司申辩,财政局不予采纳。

那么,这个项目重新采购,A公司还能参加吗?答案:不能。

一、拒签合同,三重代价叠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至三年禁入——三件套一个不少。

A公司的处罚算是”起步价”:千分之五的罚款、一年禁入。如果情节严重,罚款可以到千分之十,禁入可以到三年。但隐性代价是:该项目重新采购,你被关在门外了。

咸阳市财政局对此有明确答复:”成交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这意味着:你中标了→你拒签了→项目重新采购→你连投标资格都没有。不仅丢了项目,连”再来一次”的机会也没了。

二、采购人有两个选择,但都跟你无关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两条路:

选择一:顺延第二名。 按评审报告推荐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这条路径下,你连翻盘的资格都没有——合同直接给了别人。

选择二:重新采购。 废掉本次结果,重新组织采购。这条路径下,理论上是一次新的采购活动,但拒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被排除在外。

深圳的规定更刚性: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连顺延的选项都收窄了。

三、”无法履约”算正当理由么?

A公司辩称”无法履约采购合同条款”,该市财政局认定不属于正当理由。

什么才算”正当理由”?实践中极其罕见。 通常只有以下情况可能被认可:采购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可抗力导致客观上无法履行;采购文件存在重大违法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我做不到””利润太低””内部决策变了”——这些都不算正当理由。 你投标时就是在承诺”我能做”,中标后说”做不了”,法律不会保护你。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前想清楚:能不能做。 投标不是买彩票,中了再决定要不要。投标文件就是你的承诺,中标后反悔的代价远比你想象的大——罚款事小,禁入和被关门外才是致命的。

2、中标后别冲动:拒签前先咨询。 如果你真的遇到无法履约的情况,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认你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贸然提交《弃标声明函》,等于自证其罪。

3、遇到对手拒签:盯紧重新采购。 如果第一名拒签,你是第二名,主动跟进采购人的处理决定——

是顺延给你,还是重新采购?如果重新采购,确认拒签者已被排除,你的竞争环境更干净。

拒签合同不是”退出”,而是”自罚三杯+逐出赛场”。中了标就签,签不了就别投——投标不是儿戏,拒签的代价你承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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