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是一家只有设计资质的公司,想和有施工资质的搭档一起投个EPC项目——看到这行字,直接被挡在门外。你想问:这算不算违法歧视?
这个问题,业内吵了十几年,至今两派观点针锋相对。
一、”可以”不是”必须”,法律给了采购人选择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关键词是”可以”。这是授权性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法律赋予了你联合投标的权利,但没说采购人必须接受联合体。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九条更进一步:”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这条规定说明了两件事:第一,采购人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第二,不接受必须明示,不能”暗拒”。 如果招标公告压根没提联合体,那就不允许拒绝。所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身不违法。
二、不违法,但可能构成歧视
关键看竞争是否充分。不接受联合体本身合法,但如果因此导致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过少、竞争不充分,就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看两个对比案例:案例一:医院锅炉采购。 要求安装资质+不接受联合体。结果呢?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供应商数量众多,竞争充分。采购人答复:不存在歧视,质疑不成立。合规。
案例二:市政工程总承包。 同时要求市政一级+机电一级+不接受联合体。问题来了——同时具备双一级资质的企业极少,而如果允许联合体,具备单项一级的企业可以联合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等于把大量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涉嫌歧视。 投标人提出质疑后,监管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审视资格条件。判断标准很简单:不接受联合体后,还能不能保证充分竞争? 如果能,合法;如果不能,歧视。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前: 看到不接受联合体,先评估两个问题——①你单独投能不能满足全部资格条件?②市场上满足全部条件的供应商多不多?如果你单独能满足,竞争对手也不少,那不接受联合体对你影响不大。
2、被排斥后: 如果你必须通过联合体才能满足资格条件,而不接受联合体导致你无法参与——提出质疑。核心论点:不接受联合体导致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过少,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中小企业特别注意: 联合体制度是中小企业参与大型项目的重要通道。《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政策鼓励大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如果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却不接受联合体,逻辑上矛盾,质疑胜算更高。
“不接受联合体”本身合法,但”不接受”到没人能投,就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