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分值高达36分,违法吗?

你打开招标文件,翻到评分标准,眼前一黑——业绩分36分。

总分100分,价格分卡着法定底线30分,技术分撑死20分,剩下14分东拼西凑——光”过往业绩”一项,就能决定你投不投得起这个标。

没有几十个同类项目业绩,这标根本不用投。问题是:36分的业绩分,合法吗?

一、法定天花板

翻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确实找不到一条”业绩分不得超过X分”的硬性规定。但这不意味着36分就站得住。

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货物项目价格分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反过来算——货物类项目,技术+商务(含业绩)最高只有70分;服务类最高90分。36分业绩直接吃掉非价格分的多半的江山,技术方案再优秀也翻不了盘;这不是”分值偏高”,这是在用业绩碾压技术。

更关键的是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6分的业绩权重,是否与”实际需要相适应”?这恰恰是监管审查的核心。

二、规模条件一碰就废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 号令 第十七条:

虽无限制业绩分值占比规定,但业绩评审指标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指标深度绑定;设置高额业绩分值,相当于变相形成差别、歧视待遇,同时违反财政部 87 号令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双重规定。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面对36分的业绩分,投标人有三条路:

1、投标前:第一时间向采购人书面质疑,引用87号令第55条+条例第20条+财政部释义,要求修改评分标准。质疑期内提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2、中标后:如果已中标但发现业绩分设置违规导致排名不公,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投诉,引用条例第68条要求撤销中标结果。

3、沉默不是选项:业绩分36分本质上是”用老客户的履历把新玩家挡在门外”。

对中小企业而言,这直接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以历史项目规模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法律没给业绩分划上限,但给”不合理限制竞争”划了红线——36分本身不是问题,36分背后的设置逻辑,才是你要打的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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