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家投标人全部废标!极端评标,评标委员会沦为被告

一个项目,有84家投标人全军覆没。不是串标,不是造假,不是资质不达标。废标理由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出现了两页,一页签字盖章完整,另一页不完整。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第9条,统统废掉。11家不服,投诉到住建局。

住建局一查:评标委员会搞错了,这不是”签字盖章不完善”,这是”重复页”。而招标文件压根没规定重复页要废标。评标委员会拒不认错。最终结果——整个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一、评标委员会到底错在哪?

1、偷换概念。84家投标人的报价封面同时出现了两页——一页完整签章,一页部分签章。评标委员会把这归类为”签字盖章不完善”,套用废标条款。但当地住建局认定:同样材料出现两页,法定性质是”重复页”,不是”签章不完善”。

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没有把重复页列为废标情形,法律法规也没有。

2、无视招标文件的冲突解决规则。

招标文件第75页白纸黑字写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如果与”投标人须知”和正文部分矛盾,以”投标人须知”和正文为准。第6页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也就是说,当第82页的废标条件与第18页前附表3.7.3的签字盖章要求冲突时,应当按3.7.3执行;而3.7.3规定的是造价人员用CA印章签章,投标人按该条款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即完成。

3、漏看了最关键的一条。

招标文件第4页第四条写得明明白白:”除暗标外,招标人未作要求,但投标人提供有相关资料的,不作为废标依据。”投标人多提供了一页不完善的报价封面,属于”招标人未作要求但投标人提供了相关资料”;按招标文件自己的规则,不废标,最多扣分。

二、84家陪跑

评标委员会不是终审法院。这个案例最讽刺的部分是:住建局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5名评委中3人坚持原意见,拒绝改正。结果呢?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补救的,招标无效,重新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申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评委越权废标,代价是整个项目推倒重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这两条是评标委员会权力的边界——越过了,就是违法评审。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1、被废标后先做一件事:拿招标文件原文逐条比对废标理由。

评标委员会引用的废标条款,跟招标文件的冲突解决规则是否一致?废标条款里有没有明确列出你的情形?

2、重复页≠签章不完善。 这个定性直接决定能不能翻盘。文中案例已经给出先例:重复页不属于签章不完善,不能套用废标条款。

3、评标委员会拒绝改正,不等于你认命。 住建局有权认定评审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可以维持原决定。

你手里的武器是异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道关卡,逐级递进。别把废标通知当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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