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2020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已经被废止。
那么对价格权重占分比,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么?有!
2017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 对价格占总分群众,有了新的要求: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发现本法律条款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的随意设置价格分值?
这是不是也意味着可以将“综合评分法”变项为“最低价评标法”?
事实是不同的采购方式,对综合评分法中价格的分值还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投标人不用担心低价劣质的竞争。
2014年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是这样规定的: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由此可知,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60%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