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急了:数据治理不就是信息技术服务吗?法律哪条规定超范围就不能投标?
这一幕,每年在无数评标室上演。那么,到底能不能废呢?
一、财政部答复

财政部官网留言答复如下:
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也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认定投标无效。
二、投诉”超范围经营”,财政局驳回
某市中医院超高清腹腔系统采购项目,投诉人指控中标供应商A公司”超范围经营”,要求取消投标资格、判定无效投标。该地财政局调查后:驳回。


但同一个案子里,投诉事项2——供应商用了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废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被认定投诉成立。
分界线一目了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够,不废标;许可证是假的或过期的,直接废。
三、三条红线碰不得
哪些属于”不能碰”的三条红线?
1、国家限制经营:烟草制品批发、出版物总发行等,需取得专项许可。
2、特许经营:医疗器械、保安服务、危险化学品等,须持证经营。没证去投,不是”超范围”问题,是”无证经营”问题,必废。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除这三类外,一般性”超范围”——营业执照写”软件开发”投了”系统集成”,写”建筑工程”投了”市政工程”——都不能作为废标理由。
四、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了怎么办?
如果招标文件白纸黑字写”投标人经营范围须包含XX”,这时候要看三种情形:
1、约定合理且属于特许经营领域:比如医疗器械采购要求经营范围含”医疗器械销售”,有一定合理性。但核心仍然是你有没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只是辅助参考。
2、约定明显超出了采购实际需要:比如一个办公用品采购项目要求”经营范围须包含办公用品销售”;而你的营业执照写的是”文具零售”——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质疑。
3、招标文件没写但评审专家自行判定:这是最常见的违规操作。招标文件没要求经营范围,专家自己翻营业执照说”超范围”——直接引用国库司答复反驳,这不是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五、「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前:翻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看有没有”经营范围须包含XX”的表述。有——先比对营业执照,不够就提前做工商变更登记(现在很快);没有——放心投。
2、被废标时:在质疑期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质疑 质疑不成: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营业执照管的是日常经营,不是投标资格;三条红线之外,超经营范围不是废标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