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问:什么叫”计分业绩”?答:只认政府机关合同。
满分的经验,0分的成绩。你服不服?
一、国库司官方答复
财政部国库司官网留言答复(编号2020-036-185641):只认政府机关合同、民营企业同类业绩不计分,属于变相限定特定行业业绩,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原文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这就意味着:你可以设业绩门槛,但不能挑客户身份。政府机关的合同算业绩,民营企业的同类合同也得算。否则就是歧视——把没做过政府项目但有同等技术能力的企业挡在门外。
二、限定”政府部门合同”,直接废标
珠海财政局公开通报的”以案释法”第三十六期,记录了一个真实处罚:

某县A单位的空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写”同类业绩指政府部门空调采购类合同”,每份有效业绩得3分。县财政局立案调查后认定:该项目技术方案通用性强,并无特殊需求,却将业绩限定为政府部门合同,”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依据”。
处理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三种隐蔽写法
招标文件一般不会直接写”仅限政府采购业绩”,但会换马甲:
马甲一:按行政级别梯度给分(省级5分/市级3分/县级1分)——国库司明确答复”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马甲二: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珠海案例已实锤,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
马甲三:要求”须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业绩”——政府项目才进场交易,民营企业直接委托的不进场,变相限定。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前质疑改标
拿到招标文件,翻到业绩评分条款。如果出现”省级/市级/县级”分级、”政府部门合同””进场交易业绩”等限定,在质疑期内书面提出。
2、质疑话术要分层
第一层:业绩评分应与服务质量相关,甲方身份无关;第二层:限定政府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歧视,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层:国库司已明确答复”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官网已有处罚先例。三层递进,让采购人无法回避。
3、评标后投诉翻盘
如果已落标且因业绩评分不公,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投诉。核心论点:评分标准违法导致评审结果不公。准备好对比材料:你的民营企业合同在项目类型、技术难度上与中标供应商相当,唯一的差距就是”甲方不是政府机关”。
业绩看的是”能力”不是”身份”,看的是”质量”不是”级别”;按甲方帽子排座次,不是采购人的”高标准”,是法律认定的”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