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实施至今已超过2年,将“注册资金、经营年限”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置的情形依法理应杜绝。
最近有投标人咨询:“注册资本、经营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经政府采购网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将注册资金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还不少。
答案是:不可以
理由:2014的3月1日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部分企业为装门面,认为反正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这样对外有面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注册资本根本无法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采购也对此作了严格限制,财政部87号令明文禁止。
答案同样是:不可以
理由:企业经营年限的长短与履行合同无关,设定经营年限要求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财政部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