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不足三家废标,投标人的成本有补偿机制吗?

辛辛苦苦收集整理资质材料,逐字核对技术参数,反复测算报价,一页页排版、盖章、封装,卡点上传投标文件。等到开标日,却等来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

相信每一位投标人都经历过这种满心期待,瞬间落空的崩溃。你的钱、你的时间、你的人力,谁来赔?

一、不足三家废标,不是小概率事件

打开某省政府采购网的界面,废标公告一屏,逐条点开,理由几乎一模一样:”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

“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这几个字,正在成为政府采购网上最高频的废标理由。你以为是个别项目的问题,其实是制度运转的常态损耗。

二、废标的成本

一次投标的直接成本有多少?

标书编制费:委托第三方写标书,或自己写,两个人的工时成本至少5-10个工作日。

投标保证金占用:按照项目预算核算,冻结在银行账户里,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上百万。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是实打实的。

标书打印装订费:如果是现场开标,标书的打印装订成本也不容忽视,有的还需要额外准备佐证材料等。

如果是现场标,还有交通和人员成本,从公司到开标地的交通、住宿,投标代表一天的工时。

加起来,一次投标直接成本不少。

如果流标,无人响应、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评标违规被废标,这些成本全部沉没。时间成本更隐蔽,隐性成本没发票,但真实存在。

三、有没有补偿规定?

关于流标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关于保证金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关于终止公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翻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专门条文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只要造成废标,就必须赔偿投标人标书编制费、工时成本、交通住宿费。

一般情况下,投标投入属于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风险,自愿投标,风险自担。

采购人存在违法过错的,可依据民法典尝试民事索赔,但举证难度很大。

四、哪些情况可能会有补偿?

1、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直接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例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设置指向性参数、地域 / 业绩歧视等,大量潜在供应商被不合理条款挡在门外,最终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违法,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

行政处罚不等于自动赔偿投标人损失;若招标人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投标人财产损失,可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但举证难度大,打印、差旅等有票据的费用更容易被支持。

2、采购文件信息虚假、故意隐瞒关键采购信息,恶意磋商,诱使你参与投标,最终废标。

比如项目本身无采购预算、采购任务本就计划取消,却依然发布招标公告,诱导供应商投入成本制作标书,最后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3、评标程序违法、评委无依据否定供应商资格,人为造成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无法律依据否决多家供应商投标,原本满足资格的供应商被不当判定无效,最终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经质疑投诉认定评标行为违法的,若造成财产损失,可尝试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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