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过查IP的、查MAC地址的、查标书雷同的,但用系统行为画像当认定依据,还是头一回见。这不是监管文件,不是政策解读,是写进了招标文件里的评审条款。
大概意思就是:你跟另一家公司一起投了30次标,他中过标,但你一次没中。系统就会认为你不是来投标的,你是来陪标的。
一、这条规则在查什么
这条规则的内核,是围标串标最典型的行为特征——陪标。陪标的逻辑很简单:A公司是真投标人,B公司是陪标人。每次A投,B也投,B的报价永远比A高一点点,B的标书永远差一点点。B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制造”竞争”假象,确保A中标。
30次共同投标,一家中标率为0%,这个数据组合确实高度吻合陪标模式。

政采云系统不用看你的标书内容,不用比对你的报价,不用查你的IP地址。它只看一个东西:行为轨迹。你和谁一起投过标,投了多少次,谁中了谁没中。数据一跑,异常就出来了。
二、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
1、如果你是”陪标方”。你的历史数据已经留在了政采云系统里。不是这一次招标在查你,是你的投标历史在被系统画像。
30次共同投标+0%中标率,这个标签一旦打上,不是这一个项目的事,是你未来所有项目都会被重点盯。
2、如果你是”被陪标方”。你以为你是受益方?错。系统识别的是”两家投标人”的异常关系,不是只标记0%中标率那一家。你跟你的陪标伙伴一起出现在异常名单里,你的中标合法性同样会被质疑。
3、如果你是正常投标人。你跟某家公司频繁同时投标,纯粹是因为同行、同区域、同品类。但你恰好运气差,30次里一次没中。数据不认识你,它只认数字,你可能被误伤。
4、对小企业。小企业天然中标率低、投标圈窄。这条规定变相提高了你的投标门槛——你的”正常投标轨迹”在系统眼里可能就是”陪标特征”。
三、合法合规吗
1、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把”政采云系统识别”直接作为围标串标认定条件。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全部是具体行为证据——相同IP、相同MAC地址、标书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系统行为画像不在法定情形之内。
2、数据标准问题。”30次”的统计口径未定义,是同一采购人、同一品类还是全平台?”0%中标率”的计算周期未定义,是开标前三年还是全部历史数据?标准模糊导致同一条款对不同供应商的约束力不同,涉嫌差别待遇。
3、公平竞争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小企业、新入场供应商天然中标率低、投标圈窄,最容易被系统误判。这条规定变相提高了小企业的投标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