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名称不一致就被废标?这起政采投诉,结果大快人心

投标人A信心满满去投标,资格性审查没过。代理机构给的理由让他一头雾水:公司的营业执照名称,和司法鉴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一致。

投标人A觉得冤。明明提供了营业执照,也提供了司法鉴定许可证,两个证都是真的,怎么就废了?

一 、到底为啥废标?

某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项目,预算1000万,分3包,第1包和第2包各450万,投诉人两包都投了。2024年10月18日开标,12家供应商投标,8家没通过资格性审查,只剩4家进入评审。投诉人A就是其中之一。

代理机构给的理由是:投标文件里营业执照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又没提供证明材料,无法判定“XX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名称为“XX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没要求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情况说明。

许可证是河北省司法厅准予登记的,业务范围就是电子数据鉴定,凭什么废我?财政局查了河北省司法厅官网,确认2023年6月21日省司法厅准予该公司成立司法鉴定所,从事电子数据鉴定。

结论很清楚:公司和公司司法鉴定所属于同一执行主体,招标文件对此没有特殊约定,评审时认定资格性审查不通过缺乏依据。

二、招标文件没写的,代理机构无权加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提供营业执照、司法鉴定许可证”,符合”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没要求”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也没要求”不一致时提供情况说明”。代理机构擅自增加”名称不一致即废标”的标准,这不是严格审查,是违法加码。

财政局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问题是:采购人已经在2024年11月22日和中标供应商签了合同,并且开始履约了。你投诉赢了,标却回不来了。

三、赢了投诉,输了项目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意味着:项目没了,合同已经执行完了,你要赔偿,自己去法院告。这可能就是投标人最无力的时刻。你投诉赢了,财政局承认你被错误废标,但项目已经落地,中标供应商已经在干活了,采购人已经在验收了。你的投诉成立,改变不了任何既成事实。

时间线很清楚:10月18日开标,10月21日发中标公告,10月29日投诉人质疑,11月6日代理机构答复,11月27日投诉人向财政局投诉。而采购人早早就和中标供应商签了合同。投诉还在受理审查阶段,合同已经签了、开始履约了。算算这个时间差,你还在等财政局受理,人家合同都签完了。

四、「投标人在线」提醒

1、投标前自查所有资质证书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名称不一致,哪怕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内设机构的关系,也要提前准备好证明文件。

2、招标文件没要求”名称一致”,但可以主动在投标文件中附一份说明。写明”本公司名称与资质证书名称的关系,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文件”。

3、资格审查被刷后,立刻质疑,不要等中标公告出来再行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在资格审查阶段就被刷掉,越早质疑越能阻断后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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