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政采网上查不到,就一定意味着没有?就一定能证明造假?
一、查不到,不代表不存在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定了必须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但以下几种情况,政采网上查不到是正常的:
1、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各省、市设有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无需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2、框架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小额直购。框架协议的征集公告、入围结果需要公示;但电子卖场直采、定点采购的小额单次订单,无需逐条单独发布中标公告;采用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的框架协议单笔成交,仍需按规定发布成交结果。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业绩。竞争对手业绩可能来自国企自主采购、民营项目,或是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实施的校内自主采购,该类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不进入政府采购网。
4、供应商曾用名问题。检索时使用企业现名称,但该项目成交时供应商使用的是曾用名,按现名称检索自然无法检索到对应公告。
5、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保密规定不对外在政采网公示,同样检索不到。
二、质疑逻辑要清晰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驳回投诉。什么叫”缺乏事实依据”?就是你只有”怀疑”,没有”证据”。你在政采网上搜不到记录,只能证明”你在政采网上搜不到记录”,不能证明”对方没有业绩”。
这两个命题之间差了一整条证据链。如果你真的要质疑业绩造假,正确路径是: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核查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原件。而不是自己去政采网上搜一个”零结果”就当证据。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1、区分渠道。如果只要求”同类项目业绩”,不限定采购方式,那你用政采网搜就不对。
2、多平台交叉验证。除了政采网,还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军队采购网、企业采购平台等。查全了再说。
3、要求原件核查。如果怀疑业绩造假,应该在质疑函中明确要求采购人核查中标人的业绩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
政采网不是万能搜索引擎,查不到不等于没有,怀疑不等于证据。你手里的武器不是”零搜索结果”,而是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证据链的完整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