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干活6月中标,超时一个月重签合同?

常年做政府采购、招投标,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你辛辛苦苦准备完投标文件,满怀希望地等着开标,其实这场招标的“主角”早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定好了,活儿都已经干了一大半了。你以为是去竞争,其实是去给一场“先上车后补票”的戏当群众演员。某财政局发布的一份通报,把当地某学校的“神操作”扒得干干净净。

一、先服务,再招标

通报里写得清清楚楚,涉及三个项目:质量检测卷印刷、印刷试卷服务、物业服务。

这三个项目,中标时间都是6月24日,合同备案时间是6月26日。质量检测卷印刷服务,中标6月24日,服务起始3月1日。试卷印刷服务,中标6月24日,服务起始3月1日。物业服务,中标6月24日,服务起始5月1日。这就是传说中的“穿越式采购”?

3月份活儿就干上了,5月份物业就进场了,到了6月底才想起来:“哎呀,咱们还没走政府采购程序呢,赶紧发个公告,找个供应商补个手续吧。”你作为投标人,如果去投了这个标,你投的是什么?你投的是一个已经发生完毕的事实。你还在那儿认真算报价、排工期、写服务方案,人家早就在你投标之前把合同履行完了。你中标了,叫“走个流程”;你没中标,那才是正常的。

二、合同作废重签

这还不算完,连补办的合同都能“随意作废”。如果只是先上车后补票,虽然违规,但起码补了。最离谱的是,这三个项目在7月25日,把合同给撤销了。为什么要撤了重签?通报没有明说,但时间线透露了线索。

第一次合同备案时间是6月26日,服务起始日期写的是3月1日和5月1日,如果有人质疑或审计发现日期倒挂,采购人慌了,把合同撤了重签。但二次签的合同,起始日期改成7月1日,签订日期8月8日,仍然存在”先服务再采购”的情况。而且,8月8日签订合同,6月24日中标,中间隔了46天。《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30日内签订。46天超出法定时限16天。

那么合同签订超时,中标结果是否有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超时签订的合同效力”。实践中,部分财政部门认定超时签订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采购人需承担行政责任。也有观点认为,超时签订构成程序违法,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对投标人的影响

有人可能觉得,这是采购人违规,被罚的是采购人,跟投标人有什么关系?

1、你被当成了“合法化”的工具。 采购人先斩后奏,把活儿干完了,然后发个招标公告,找几家公司来陪跑。你认认真真做标书,人家只是需要你的投标文件来填充档案、应对审计,你的心血,只是人家用来平账的材料。

2、你的成本是实打实的,人家的违规成本只是“警告”。 你为了投这个标,买标书、做文件、交保证金、搭进去的人力时间,都是真金白银。通报仅公开了对学校的警告、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是否同步追责,未在这份对外通报中公示。

如果是这样的违法成本,怎么可能挡得住下一个想“先上车”的人?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1、投标前核查服务起始日期。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如果写明服务起始日期早于开标日期,可立即质疑。这意味着项目可能已经”先服务再采购”,招标只是后补程序。

2、中标公告发布后关注合同备案信息。合同备案的服务起始日期如果早于中标日期,这是”先服务再采购”的铁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向财政局举报,要求查处。

3、发现合同被随意作废重签时,可能违规。合同撤销重签不是采购人的自由选择。《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30日签订时限是硬约束。采购人随意撤合同、改日期、超时重签,每一个动作都可能构成违法。

招投标的意义,在于通过公开竞争,让真正有能力的人拿到项目。如果程序可以被随时穿越、随时撤销、随时重签,那所有人熬夜写的标书,就都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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