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明明提供了完税证明,评委一句‘此税非彼税’说废就废了!

满怀期待递交了投标文件,在电脑前或者在评标现场,耐心等待,结果反馈,纳税证明有问题,要废标?结果被告知,标书中提供的是工费经费税务代收的完税证明,故无效,要作废!那政府采购项目中究竟提供那类型的完税证明才算有效呢?

你懵了:税务局开的、盖了章的、标题写着”完税证明”,凭什么不算?就凭一个字——税!

不是税的东西,叫什么证明都没用。每年不知多少投标人栽在这张纸上,几十万几百万的单子,死在资格审查第一关。

一、税务局开的≠就是税

先搞清一个最基础也最致命的问题:税务局征收的东西,不一定都是税。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和税务总局官方解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非税收入,不属于法定税种。

虽然自2020年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完税证明上也打印了明细,但征管主体变了不代表性质变了。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划得明明白白: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政府性基金归属非税收入,和税收相互独立。

一句话:税务局代收≠它就是税。同样的”坑”还有这些——都由税务局征收、都可能打印在完税证明上,但单独提交一律不能充当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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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税务代征部分)、社会保险费(这是”社保”不是”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员工个人,主体错位)等等。

二、其他税种有效,但”非税”不行

这里要分清两件事。

1、纳税证明是否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是。《中国政府采购报》曾发文明确:供应商可以提交缴纳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其他种类税款的凭据或没有欠缴各类税款的承诺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合法纳税凭据,均为有效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释义中列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主要是指”而非”仅限于”,是列举性参考,不是排他性限定。

2、非税基金能不能替代纳税证明?不能。

甘肃财政厅有过判例:投标人提交非税类缴款单据充当纳税证明,评标委员会判定无效,投诉后监管部门维持原判;认定税收与政府性基金是两类不同财政收入,非税凭证不能替代完税证明。

能交的税种很宽,但不能拿”费”充”税”。

三、「投标人在线」建议

建议投标人每次投标前,固定备好三件套:近6个月增值税完税证明和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再加上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兜底。三件套齐全,管你招标文件写”纳税证明”还是”缴纳税收证明”,全部都能满足。

一定要牢记:税务局开的不一定是税,备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加无欠税证明,资格审查永远不翻车。

免费企业或者未达到纳税条件的企业怎么办呢?提供零申报纳税申报表,提前去税务局盖上鲜章再附加上《无欠税证明》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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