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将“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加分项违法,投标人可依法投诉!

在众多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对合同业绩要求已是屡见不鲜,其占分比例还不低;面对这一要求投标人则十分恼火,要么有合同业绩,合同金额达不到;要么没有相关合同业绩眼睁睁的看着丢分,还有人冒着“被黑”的风险无中生有;当然也会人熟悉招投标相关法规,依法举报要求去掉合同业绩”资格条件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业绩越高不是代表干的越好吗?采购人想要找水平最好的企业难道有错吗?业绩是很多采购项目中的加分依据或准入标准,这样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实际上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法“合同业绩”既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应该作为加分项目,如果作为加分项目,有合同业绩的分数高,没合同业绩的分数低;合同业绩金额大的得分高,合同业绩金额小的得分低,由此也会形成差别待遇。

除以合同业绩(营业收入)外,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加分项,也同样违法。出现这种情况,供应商同样可以依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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