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政府采购合同就生效?财政部给出答复

留言编号:6725-3673500

我司中标后采购人要求提交样品才答应签合同,样品送达后采购人又送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拖延,现其表示可以签订合同了,问:

1、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90天但至今已经130天,因原材料严重上涨原中标产品单价已经不够成本价是否可以变更?

2、中标产品中一款产品10个参数中1个非实质性参数微偏离(优于)采购人表示必须不得偏离供货,这样合法吗?

3、招标文件的供货方式、支付方式现投标有效期过了现办理合同能否提出变更要求?

国库司答:

采购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合同已经成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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