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搞错了!政府采购食材配送的“身份之谜”:货物还是服务?

同一车菜,分类不同,中标人收益也不同;报价策略、评分权重、声明函写法全变。

一、为什么既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类型的物品”,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食材本身是有形物品,属于货物;但配送过程中的冷链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应急供应等持续性活动,又属于服务。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既有”食品和饮料”(货物类),也有”配送服务”(服务类)。

A07030000 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60000 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C23130200 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C23140200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所以食材配送项目归入哪一类都有法律依据,但分类结果直接决定你的投标策略。

二、什么情况下选货物或服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87号令第七条规定,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采购人会以下情况选择分类:

1、米面油、调味品类: 产品标准化程度高,保质期长,品牌规格明确,不同供应商的同品牌产品几乎没有差异。采购人关心的核心是东西对不对、价格低不低。这类可以按货物类采购,价格分权重高,产品参数和品牌是评审重点。

2、蔬菜瓜果、海鲜、肉类: 产品非标,需要每日配送、冷链保鲜,时效性要求高,对配送能力的要求远高于产品本身。这类更适合按服务类采购,持续供应能力、配送时效、分拣保鲜等综合服务能力才是评审重点。

3、综合类食材采购: 采购内容包含米面油、蔬菜水果、海鲜肉类等多种品类,既有标准化产品又有非标生鲜,配送服务贯穿全周期。这类通常也会按服务类采购,因为服务能力才是交付保障的核心。

三、对投标人有什么影响

(一)价格竞争烈度天差地别。 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

货物类你低价占优势,服务类你低价白搭。同一车菜,分类不同,你的报价策略完全相反。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法完全不同。

无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还是享受价格折扣优惠,都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货物类项目,每一种货物都要填写对应制造商的信息——米填米的制造商,油填油的制造商,逐项填写。

2、服务类项目,只需要提供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3、多个标段分类不同。 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可能分属不同类别(货物或服务)。标段一采购米面油按货物类,标段二采购生鲜配送按服务类。如果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了多个标段,一定要注意每个标段单独填写声明函,别用一张声明函覆盖所有标段。

四、农业合作社能视为造商吗?

不能自动等同中小企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现行法规未明确将其纳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扶持范围。
实践中可视同:为支持农业,很多采购文件会明确允许符合划型标准的合作社视同中小微企业享受优惠。
有专属绿色通道: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上,合作社可直接作为供应商享受预留份额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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