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中标了,想投诉自己把自己废了!这条路能走通吗?

A公司中了326万的燃煤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刚公示,自己就慌了——报价时运距算错,成本远高于报价。更致命的是,投标文件中的煤质检验报告”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760kcal/kg”,不满足招标文件”≥5000kcal/kg”的”★”号实质性要求。

按规则,这份投标文件应当在符合性审查中被判无效。但评标委员会没发现,代理机构也没复核出来。A公司就这么稀里糊涂中了标。A公司一咬牙:投诉!以”评标委员会不专业、不负责”为由,要求推翻中标结果,重新招标。

结果:财政部门驳回,A公司不具备质疑资格。

无独有偶。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号中,B公司投标后发现自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冷量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主动质疑”自己不该通过符合性审查”,要求废标。

财政部认定:供应商B公司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

一、中标人能质疑自己么?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关键词——自身权益受损。你已经是中标人了,采购结果对你有利,你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你主张的是”自己不该中标”,这不叫权益受损,这叫自认投标失误后想反悔。

财政部在指导性案例26号中说得明白: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如实应答;

在自己投标失误后又以此为由寻求对采购项目结果的改变,属于滥用质疑和投诉权利,损害政府采购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效率,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二、什么情况下,中标人能质疑自己?

但中标人真的完全不能质疑吗?不一定。

财政部门在案例一中指出:中标供应商质疑投诉,多涉及符合性审查问题。如果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履行澄清程序、未进行算术修正,影响了合同签订和履行。这种情况下,中标供应商的权益确实可能受到损害,具备质疑资格。

但前提是:你质疑的是评标程序违法导致你权益受损,而不是质疑自己投标文件不满足要求应当被废标。前者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后者是投标失误后想翻盘。法律保护前者,禁止后者。

三、「投标人在线」提醒

1、投标前逐条核对实质性要求。 “★”号参数、资质范围、财务指标等,每一条都要逐项比对,确认自己完全响应。别等中了标才发现自己不满足条件,那时候你已经没有回头路。

2、中标后发现自身投标有问题,不能通过质疑自己来翻盘。 财政部门不会受理,还会认定你”滥用质疑投诉权利”。

3、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有复核义务。案例一中,财政部门虽然驳回了A公司的投诉,但同步责令代理机构启动重新复核。评标委员会没发现”★”号参数不满足,代理机构也没复核出来,程序本身有瑕疵。

4、质疑权属于”权益受损”的供应商。如果你是未中标供应商,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你有权质疑;质疑对象是中标结果使你的权益受损。这条路径是通的。

中标人质疑自己”不该中标”,法律不支持;未中标人质疑中标人”不该中标”,法律保护。质疑的资格取决于你是否”权益受损”,而不是你是否”发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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