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标现场,投标人派了张三到场。翻看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写的是李四。评标委员会眉头一皱:人不一致,废标!
投标人急了:招标文件根本没写”开标现场委托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授权人一致”啊!凭啥废我?
这个问题,答案比你想象的明确:招标文件没要求的,不能废标。
一、废标必须有依据,不能靠”感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废标情形,没有一条是”委托人不一致”。

那投标无效呢?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这一条。

能不能废标,关键看招标文件有没有把”委托人一致”写进实质性要求。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开标现场授权代表须与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人一致”,你违反了,那按文件执行没问题。
但如果招标文件压根没提这个要求,评标委员会凭自己理解就判废标,属于超出招标文件规定作出评审,违反了87号令”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评审”的原则。
这和财政部多次强调的原则完全一致——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不能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与开标日期不一致,财政部门认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不能认定无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为打印而非手写,陕西省财政厅认定”瑕疵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有效”。
同样的逻辑:委托人不一致,招标文件没要求一致的,不能直接废标。
二、A和B,本来就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从法律上看,开标现场到场人和投标文件授权代理人,承担的是不同的角色: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人:负责编制、签署和递交投标文件,是投标行为的代理人;开标现场到场人:参加开标仪式、确认密封、见证唱标,是开标环节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授权A编制投标文件,同时授权B参加开标。
民法典的委托代理逻辑很简单:同一委托人可以就不同事项委托不同代理人。 你的律师可以帮你打官司,你的助理可以帮你取快递,两者不矛盾。
三、三种情况例外
虽然招标文件没要求就不能废标,但以下三种情况要警惕:
1、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 。有些招标文件明确写”开标现场须由投标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这时候不一致就是违反实质性要求,可以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前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2、工程项目中委托人=项目负责人。部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将委托代理人、现场施工负责人、入库信息绑定要求”三者必须为同一人”。这是项目管理的特殊要求,不适用于所有项目。
3、涉嫌串通投标。如果投标文件授权A编制,开标现场来的却是B——而B同时出现在另一家投标人的开标现场;
那就可能触发87号令第37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串通投标认定。不一致本身不违法,但如果碰巧”撞人”,就是大问题。
四、「投标人在线」建议
投标前: 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看是否有”委托人一致”的明确要求。如果有,开标现场到场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授权人一致,别因人员安排失误导致废标。
被废标后: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却被判废标,立即提出质疑。引用87号令和财政部门案例,主张”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
日常操作: 为避免争议,建议开标现场到场人与投标文件授权人保持一致。虽然法律上不强制,但一致了谁也挑不出毛病——能一致就一致,省得给自己找麻烦。
招标文件没写的,不能作为废标理由。但能一致的尽量一致——法律不要求,不代表别人不会找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