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投标人有权知道废标原因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由此可见,投标人是有权利知道废标理由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废标的理由有4条本文重点说说“(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理解呢?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原因废标后,一般都公示哪些信息呢?

目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废标公告,废标的原因公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为报名人数不够,导致投标有效人不够3家:

2、很具体的告诉了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无效的原因:

3、有些情况下投标人看到的废标的原因是这样的:

“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去了这么多投标人,谁有效,不清楚:谁无效,什么地方导致无效的,不清楚!很多投标人疑问:这是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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