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出资设立两家企业,能不能同台投标?

招投标现场常年出现一类争议:A 自然人 / 母公司全额出资,注册甲、乙两家独立有限公司,两家分头报名同一个采购项目。

有的企业侥幸中标被投诉废标、没收保证金;有的采购人审核不严被财政部门责令重新招标;也有不少投标人分不清「直接控股、间接控股、兄弟公司」三种边界,凭经验投标频频翻车。

本文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拆分合法 / 违法边界。

一、两种情形投标直接作废

(一)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二)工程招投标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规则全部投标无效。

1、母子公司(直接控股)= 禁止同包投标

母公司持股子公司≥50%(绝对控股),或持股不足 50% 但能实际控制股东会(相对控股),属于法条明确直接控股,母子两家不能投同一个标段 / 整包项目,一经查实两家投标全部否决。

2、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人,一律禁止同台投标

同一自然人兼任甲乙两家公司法人代表,无论股权是否交叉,都属于「单位负责人同一」,法定排除同项目投标资格。

3、重点:法条只限「直接控股」,兄弟公司(同母公司、互不持股)不在禁止范围内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关键点:母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 A、全资子公司 B,A 和 B 互相无股权、无直接控股,二者属于兄弟公司,现行法规不禁止共同投标同一标段。祖孙架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母公司与孙公司为间接控股,法规不限制两家一起投标。

二、隐性风险

虽说同股东的兄弟企业可共同投标,但出现下述情形,直接按串通投标判定无效(87 号令第三十七条):

1. 两家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同一家中介机构编制;2.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个人账户、同一对公账户转出;3. 报价呈现规律性价差、技术方案内容大面积雷同。

一旦触发串标认定,供应商面临:投标作废、保证金没收、记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1-3 年限制参与当地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面临行政处罚。

补充:同品牌产品投标特殊规则(87 号令 31 条)若两家关联企业投同一个项目,核心产品品牌完全一致:

1. 最低评标价法:仅报价最低 1 家有效,其余作废;2. 综合评分法:仅得分最高 1 家入围候选,剩余投标无效。

三、实操指南

(一)项目不分标段(整包招标)

母子公司:二选一报名,不可两家全投;同母公司兄弟公司:可双双投标,但严格分开编制标书、分开缴保证金、独立报价。

(二)项目分多个标段

母子公司:严禁同标段投标,可分别投不同标段(招标文件无特殊禁止条款前提下);兄弟公司:无标段限制,全标段均可分开投标。

(三)想抱团参与投标怎么办?

合规路径:两家组成联合体投标,签署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另行投标同一项目。

四、「投标人在线」提醒

直接控股(母子)、法人同一→禁止同标段投标,投标全废;同股东、互不持股兄弟公司→法规允许同台投标,严防串标痕迹;间接控股(祖孙企业)→不受投标限制;

关联企业投标底线:标书分开编制、资金独立、报价自主,杜绝规律性一致。

开标前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穿透股权:核查投标人是否直接控股、法人重合;资格审查直接剔除法定禁投主体,避免开标后废标引发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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